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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版权制度助推"韩流"涌动


编者按

  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产业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快速提升,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强有力的支柱。近年来,在制度建设的推动下,韩国版权产业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本文对韩国版权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其机构建设创新、打击侵权措施等进行梳理分析,为我国版权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参考。

  近年来,韩国版权产业在较短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大成功,“韩流”不仅席卷亚洲,也给世界带来不小的影响。与快速发展的版权产业相比,韩国的版权制度建设并不引人注目,但却是产业发展强有力的后盾,正是在版权制度的推动下,韩国版权产业才得以稳步前行。

  制度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与欧洲及美、日等发达国家不同,韩国版权制度建立较晚,1957年1月28日,韩国首部著作权法才出台。此后,韩国版权制度建设与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当韩国处于工业化阶段时,版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没有显现出来;而随着工业化的完成,韩国一跃成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大潮,韩国开始认识到版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快了制度建设步伐,尤其重视修订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

  1957年至今,韩国著作权法共经历了10多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在1986年12月,也是第一次进行全面修订,因此,可以说韩国重视版权制度建设始于1986年。其后多次进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也是第二次全面修订是在2006年12月,新的著作权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施行。

  韩国是继美国和日本之后,较早出台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的国家。1986年12月31日,韩国出台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之后进行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

  遵循先易后难原则

  韩国较早融入世界经济,1967年便加入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韩国还是1995年首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但韩国版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却相对滞后。

  1979年3月1日,韩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7月1日,韩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辖的世界版权公约,但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伯尔尼公约。同年10月10日,韩国加入了日内瓦唱片公约,1995年1月1日,韩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直到1996年8月21日,韩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2004年6月24日,韩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目前,韩国还没有加入罗马公约、布鲁塞尔卫星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由此可见,韩国版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不仅相对滞后,而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

  创新版权机构建设

  韩国在版权机构建设上有不少创新之处,首先表现在政府机构重组优化版权行政管理。

  长期以来,韩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著作权法由文化体育观光部管辖,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则由情报通信部管辖。目前这一情况已经改变,2008年初李明博就任韩国总统后,对政府机构进行了大规模重组,情报通信部被并入新成立的知识经济部。知识经济部取代情报通信部主管软件产业,但不再管辖计算机程序保护法,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职能划归文化体育观光部,该部成为同时管辖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的部门。

  倚重半官方机构

  其次,版权行政管理倚重半官方机构。在韩国,不是所有的版权行政管理事务都由文化体育观光部管辖,而是采取下设半官方机构的方式将大量版权行政管理事务下放。

  著作权行政管理倚重的是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是文化体育观光部下属的半官方机构,依据著作权法于1987年成立。韩国现行著作权法第9章就专门针对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可见该委员会在韩国著作权行政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韩国著作权委员会承担着著作权登记、事务审议、纠纷调停、研究、海外保护等重要职能,是韩国著作权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机构。

  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倚重的是韩国软件著作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依据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于1987年成立,韩国现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第5章就专门针对该委员会。韩国软件著作权委员会有四大职能,即软件著作权保护,包括软件著作权事务审议、软件著作权争端的调停和仲裁、软件著作权鉴定;促进软件的合法使用,包括进行教育和宣传、建立软件著作权管理系统、设立软件盗版报告中心;软件综合管理,包括软件登记、软件源代码托管、软件信托管理;法律和政策研讨,包括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由于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和著作权法均由文化体育观光部管辖,软件著作权委员会也将并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得到进一步加强。

  集体管理稳步推进

  再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取得进展。在韩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成立,并需要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的许可。目前,韩国已有12个社团法人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资格。其中,较早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资格的有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韩国文艺学术著作权协会和韩国广播作者协会3家,其余9家都是在2000年至2006年之间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资格,分别是韩国艺术表演者团体联合会、韩国复制传送权管理中心、韩国编剧作者协会、韩国广播表演者协会、韩国音源制作者协会、韩国电影制作者协会、韩国影像产业协会、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和韩国言论财团。这表明,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韩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到21世纪已取得一定进展。

  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目前,韩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3方面打击国内版权侵权,取得了一定成效。

  韩国著作权法在1957年诞生时就包含了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规定,侵犯著作权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50万韩元;1986年第一次全面修订著作权法时,侵犯著作权可处3年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1994年修订著作权法时,侵犯著作权可处3年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200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显著加大了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侵犯著作权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

  韩国近年来也加大了软件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2006年10月4日,韩国修订了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将原来规定的可处3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提升至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罚金,惯犯可处7年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罚金。

  扩大非亲告罪范围

  在韩国,小的著作权案件一般提交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裁决,大的著作权案件才提交法院。而且,与专利案件可提交到专利法院不同,韩国著作权案件没有专门的法院受理,而是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一样,提交到地方法院。

  韩国著作权案件也分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种情形。亲告罪必须由被害人起诉,才能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起诉,就不能提起公诉。非亲告罪则可以由被害人以外的具有起诉权的第三者起诉,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侵犯著作权的罪犯。韩国近年来著作权诉讼的一个显著趋势是:扩大非亲告罪的适用范围,对著作权侵权人按非亲告罪进行处罚,从而使韩国著作权诉讼中亲告罪的适用范围相对在缩小。例如,出于营利目的而习惯性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中适用于非亲告罪。著作权诉讼中公诉范围的扩大,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版权执法成效显著

  韩国在打击版权侵权方面,通过中央政府各部门联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动,显著加大了版权执法力度。警察和检察机关成主角。在韩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警察和检察机关。这是因为,韩国知识产权犯罪中一旦涉及到刑事问题,首先是报警,警察介入调查后,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设有知识产权部门。韩国检察机关在中央层面有大检察厅,在地方层面有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地方检察支厅。韩国在中央层面设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犯联合侦查本部”是一个以大检察厅为主,联合了其他部门的跨部门机构,部长是大检察厅的刑事部长。韩国检察机关在地方层面的“地区联合侦查班”还设立了“运营伪劣商品专案小组”,专门从事打击伪劣商品的活动。警察和检察机关凭借其具有威慑力的公权力,在韩国打击版权侵权的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

  其他部门也被赋予版权执法职能。按以往的惯例,执法方面的公权力仅限于警察和检察机关行使,行政部门不得参与执法,但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韩国破例将执法权力赋予多个与知识产权问题联系紧密的部门。打击版权侵权也是如此,韩国陆续赋予文化体育观光部、情报通信部和海关执法的权力。例如,为方便海关查处进出口知识产权犯罪,赋予海关侦查权;为提高打击软件盗版的效率,将打击权授予情报通信部。

  逐步满足版权保护要求

  美国对韩国版权制度改革施加了很大的外部压力,主要采取了两种政策工具:特别301和自由贸易协定。而韩国在美国的压力下,版权制度建设也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应付到主动变革的过程。

  美国自1989年开始对韩国实施特别301调查,迄今已有21年,其中有9个年份韩国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其余12个年份均被列入“观察名单”。

  美国对韩国历年的特别301报告,成为美国敦促韩国进行版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工具,韩国一直疲于应付。应对特别301的过程,就是韩国在美国的压力下进行版权制度改革的过程。韩国对版权制度进行了大量局部的改革,以期逐步满足美国提出的版权保护要求。在这个过程中,韩国版权制度与国际版权制度接轨速度之慢,时常让美国不满。例如,韩国宽带普及率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是最高的,但同时也为韩国互联网盗版猖獗提供了温床,美国多次要求韩国修改版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达到互联网时代国际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主动提升保护水平

  2007年4月,韩国和美国正式签署了韩美自由贸易协定。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对韩美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韩国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大进口来源国。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对于韩国未来15年的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相比美国对于韩国的重要性,韩国对美国也绝非无足轻重,韩国是美国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七大出口市场和第七大进口来源国。韩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国自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来,签署的最为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是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8章便是知识产权,而版权在第18章中占据了大部分内容。笔者认为,这说明了两点:其一,美国版权产业在韩国拥有巨大的市场,为减少韩国猖獗的盗版给美国版权产业造成的损失,美国通过韩美自由贸易协定向韩国施加了更大的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压力;其二,韩国开始在版权问题上一改以往被动应付的态度,而是主动寻求版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究其原因,版权产业虽然是韩国大力提倡发展的产业,但版权产业对韩国整体经济和出口的带动,毕竟无法与IT产业相比,况且韩国版权产业目前无法与美国版权产业相抗衡,主动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目的是为换取美国在其他领域降低对韩国的贸易壁垒。

  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要求韩国再次修订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目前,韩国议会正在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的修订进行审议。随着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日期的临近,包括著作权法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修订工作也都必须完成。

  加强海外版权保护

  随着韩国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韩国版权产业已经不满足于占领国内市场,而是大量输出海外。海外市场中,美国、欧洲和日本的版权保护水平较高,韩国版权产业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而在版权制度尚不完善的中国和东南亚,加大海外版权保护已经提上韩国政府和韩国版权产业界的议事日程。为此,韩国主要采取了两方面措施,首先表现为政府大力支持海外版权保护。

  2005年,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设立了海外著作权振兴中心。该中心目前已在北京和曼谷设立了办事处,其职能主要是为韩国版权产业进入海外市场提供全方位服务,海外版权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服务,主要包括:建立韩国版权信息网,便于确认韩国版权在国外的登记情况;对韩国版权在国外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介绍国外版权法律并提供法律服务;对国外版权政策进行研究。

  其次表现为企业自发到海外市场维权。韩国版权产业中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为了维护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正当权益,往往自发专程赴海外市场维权。例如,韩国著名的卡通形象“流氓兔”在中国市场上存在大量盗版产品,“流氓兔”的韩国版权商曾专程来华进行维权活动。维权主要分3个方面进行:一是开展正版授权活动,例如,韩方已将“流氓兔”的正版图书授权给光明日报出版社;二是召开新闻发布会,让消费者了解“流氓兔”的知识产权归属;三是挑选典型企业提起诉讼,起到震慑作用。(知识产权报 罗涛)

背景资料

  韩国版权产业发展迅速

  据统计,2009年前10个月,韩国本土影片的平均观众占有率达到了52.2%,创下最近3年来的最好成绩;票房总收入达到了4585亿韩元,超过了去年全年4126亿韩元的年度票房总收入。根据2009年9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发布的《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09年韩国游戏白皮书》,2008年韩国游戏产业出口额为10.9亿美元,比上一年增加了9%,连续两年保持增长。

  韩国版权产业突出影视、动漫、游戏等行业,这些门类已经成为韩国发展最快、规模较大的行业。2000年至2005年期间,韩国版权产业平均年增长21%。在2005年,市场总额翻一番,达到54万亿韩元。韩国还计划于2001年至2010年建成10个文化产业园区、10个传统文化产业园区、1至2个综合文化产业园区,形成覆盖全国的规模,国家对每个园区各注入资金50亿至300亿韩元。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韩国积极开拓版权国际市场,制定海外目标市场拓展战略。为促进版权产业国际化,制定“瞄准国际市场,以中国和日本为重点的东亚作为登陆世界市场舞台的台阶”的基本战略。同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出口战略地区建立“前沿据点”,在构建营销网络的同时,加强海外市场的反盗版工作。这些机构还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等活动,维护海外市场。

  韩国文化产品的出口保持强劲增长,2002年至2005年间翻了一番,2005年达到13.68亿美元。韩国文化产品在东南亚有广阔的市场和强烈的认同度,尤其是韩剧、网络游戏。2007年,韩国电视台节目出口超过3亿美元;网络游戏出口超过4亿美元。在主要出口地,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占39.5%,对日本出口占24.9%,对中国台湾出口占17.9%。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韩国加大对版权产业人才培育的投资,集中培养急需复合型高级人才和院校培养文化创意专业学生相结合。韩国不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2002年至2005年共投入2000多亿韩元培育复合型人才。同时,积极开拓多种人才培养渠道,壮大人才队伍。韩国产学研联手,成立“CT产业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版权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协调等;设立“教育机构认证委员会”,对版权产业教育机构实行认证制,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和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版权产业专门人才数据库,鼓励并加强国际人才交流。

  多举措扶持产业发展

  韩国政府按照“明确重点、集中培育、系统实施”的原则,采取了一整套综合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版权产业快速发展。

  制定一系列发展战略和计划。从1999年开始,先后颁布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电影、录像带振兴法》、《音乐产业振兴法》、《游戏产业振兴法》;为支持内容产品出口,2007年修订《进出口银行法》,扩大了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支持范围,将文化内容产业列入其融资支持对象;韩国政府还制定和实施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21世纪文化产业展望》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战略规划、政策引导和法律保护。

  在全国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政府注资在全国兴建文化产业园区,对园区建设业者实施各项减免税政策。政府还出资设立“共同制作室”,从资金、人才方面帮助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制作。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修改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新设“出版、音像、广播、通信及信息服务”的大分类, 使版权产业也能够享受政府融资扶持和税收优惠。此外,对内容产品创作、制作、流通和出口阶段分别实行税收优惠、资金保障、咨询费支援、出口贷款支持等措施。

  实行大力度的资金支持措施。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逐年大幅增加了对文化事业的预算。另外,还建立官民共同投融资体制及加大对人才培育的投资。

来源:国知网 时间:2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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